
本文目录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
法律责任
1、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书。
2、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泄露病人隐私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书。
3、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因诊疗失误导致患者死亡、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书。
行政处罚
1、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擅自开设医疗机构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书。
2、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中担任主要负责人员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书。
3、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中担任其他职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书。
行政拘留
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故意隐瞒病情、伪造诊断结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信用惩戒
1、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2、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3、对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证书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规定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预防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