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艺工程师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园艺工程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园艺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园艺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科研等工作的园艺工程师。
第三条 园艺工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促进我国园艺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职业资格
第四条 园艺工程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初级园艺工程师主要从事园艺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等工作;中级园艺工程师在初级园艺工程师的基础上,具备更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独立承担较大的园艺工程项目;高级园艺工程师在中级园艺工程师的基础上,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能够担任重大园艺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总设计师。
第五条 取得园艺工程师职业资格,应当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知识、实践经验等,考试合格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六条 园艺工程师应当接受终身职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国家鼓励和支持园艺工程师参加各类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七条 园艺工程师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完善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三)有良好的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八条 园艺工程师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课程体系,开展针对性强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执业管理
第九条 园艺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园艺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职业技能考核,确保其执业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园艺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养护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因失职渎职造成责任事故的园艺工程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责任事故的园艺工程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园艺工程师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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