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规范企业培训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企业培训师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培训工作的企业培训师。
3、企业培训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负责。
4、申请成为企业培训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学位,如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通过国家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工作经验,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违法违纪记录。
5、企业培训师应当接受系统的专业培训,包括教育教学理论、方法、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6、企业培训师应当参加国家企业培训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笔试主要测试企业培训师的基本知识和技能,面试主要测试企业培训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7、考试合格的企业培训师,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要重新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方可继续从事企业培训工作。
8、企业培训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学生,关爱学生,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负责。
9、企业培训师应当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
10、企业培训师应当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及家长沟通,了解学生的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11、企业培训师应当参加职业发展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12、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企业培训师”称号或者伪造、变造职业资格证书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3、企业培训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企业培训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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