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规范健康管理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健康管理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健康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健康管理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严格执行本规定的要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
1、健康管理师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具有一定的医学、生物学、公共卫生学等方面的知识;(4)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5)具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2、健康管理师的主要职责:(1)负责为个人和团体提供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干预等健康管理服务;(2)负责开展健康教育、健康宣传、健康促进等工作;(3)负责收集、分析、评估健康信息,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4)负责参与健康管理项目的策划、实施和监督;(5)负责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健康管理工作。
1、健康管理师可以在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企事业单位、学校、养老机构等场所从事健康管理工作。
2、健康管理师可以为个人和团体提供健康评估、健康指导、健康干预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1)个人体检、健康档案建设;(2)疾病预防、控制、治疗;(3)营养膳食指导、运动锻炼建议;(4)心理健康咨询、心理干预;(5)戒烟、限酒、减肥等健康干预;(6)老年人护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特殊人群的健康管理。
3、健康管理师可以参与健康管理项目的研究、开发、推广等工作,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1、健康管理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开展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2、健康管理师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病人隐私信息。
3、健康管理师应当关注行业动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4、健康管理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传播健康知识,提高公众健康素养。
1、取得健康管理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注册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康管理师的信息库,定期对持证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执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3、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管理师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