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或者超越医师资格许可范围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方式等内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如果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的个人或机构被发现,将面临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也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情况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